1、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意见 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切实强环境保护,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假设干意见(苏发19964号)以及XX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和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从事XX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苏环委19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报批工程建议书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将工程建议书同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必须填写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申报表。申报表
2、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接到上报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2023日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以下原那么,提出审查意见: (一)对环境无影响或根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工程,签署同意建设的意见,并登记备案,视同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对环境虽有一定影响、但有较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采用,且能消除或者大大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的小型和局部中型建设项b7在可研阶段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环保政策,但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大中
3、型建设工程和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工程,在可研阶段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根据环评结论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四)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工艺或设备落后、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工程)、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建设工程,签署不准建设的意见。 环保部门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经环保部门确认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还需委托有环评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批。 四、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同意的开发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