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建设委员会全省城乡建设座谈会汇报材料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城乡联字2023168号 关于下发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各XX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一汽社会事业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方法(长府办发202358号),业经市发改委主持召开的有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和政府常务会通过,已经出台。现将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那么印发给你们,
2、望立即组织实施。原长城乡联字20233号文件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那么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1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按户收取: 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每户每月7元,非袋装区域每户每月4.5元; (二)可以测算计量生活垃圾产量的单位,根据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照测算的每吨处理本钱收取: 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医用垃圾处理费不重复计收)、铁路等客(货)运站、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其它单位,在垃圾处理场进行
3、检斤,按生活垃圾处理本钱费每吨44元收取; (三)产生生活垃圾量无法测算计量或日产出量差距较大的行业,按以下规定标准收取: 1、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个营业性床位每月2元收取; 2、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商业效劳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按经营面积计算)收取; 3、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以1.2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按每个摊位每月40元收取; 4、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按每个摊位每天2元收取;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垃圾处理费。 -3 (一)城市居民、暂住人口
4、,委托办事处代收; (二)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铁路等客(货)运站、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委托清运单位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收,自收自运到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委托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代收; (三)宾馆、旅店、招待、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以及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委托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四)营运车辆(含畜力车)卫生费,委托交通规费局代收; (五)被委托效劳性收费,由区级环境卫生效劳部门收取; (六)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按第 (二)
5、项、第 (三)项和第 (四)项规定缴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无害化处理以及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各级用款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初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统一列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 -5行政主管部门向XX市地方税务局报印,各收费单位逐月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市价
6、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证,并出具XX市环境卫生效劳发票。否那么,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八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各代收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对代收单位和部门在收取垃圾处理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于续费,手续费标准另行印发。 第二十条自备车辆将自产垃圾运往垃圾处理场的,必须配备环卫专用垃圾压缩式运输车辆,到所在地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垃圾自行运输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垃圾处理场预交一个月的垃圾处理费。运送垃圾超过预交费而没有续交的,注销自行运输许可证,禁止其运送垃圾进场。 第二十一条效劳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垃圾的,被效劳单位可向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本细那么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78-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