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孤儿根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体会 六一前夕,XX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我市孤儿根本生活保障对象:父母双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父母均被宣告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失踪),另一方二级以上残疾(聋哑除外);父母双方二级以上残疾(聋哑除外);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失踪),另一方服刑;父母双方服刑;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 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中孤儿的根本生活费申领,由各机构负责。社会散居孤儿,由
2、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分别在镇村公示栏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填写XX省社会散居孤儿根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XX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审核,并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凡符合条件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并建立孤儿档案。 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根本生活费的发放,由XX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帐户;社会散居孤儿,由市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帐户。散居孤儿中原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补助的,从执行孤儿养育新标准起,将停发原生活费补助。 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发孤儿根本生活费;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自当月起停发孤儿根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那么继续发放孤儿根本生活费,非在校学生那么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根本生活费,不再纳入根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自市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根本生活费。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