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制度 为了加强全县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标准经营,提倡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平安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苗木、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及添加剂等。 二、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组织县农业中心、植保站、种子管理站、茶桑站、水产站及各乡农业综合效劳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监管人员从上述单位抽派,县级监管人员必需经省市司法部门培训,取得农业综合执法资格,乡镇级监管人员必需是农业综合效劳中心业务骨干。 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由县畜牧局负责。 四、监管范围:全县辖区内全部农业投入品经营公司、企业、门店、流淌摊点及全部种养殖
2、户。 五、监管对象: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及添加剂;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标准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养殖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六、每年组织县乡大规模监督检查6次。其中每季度一次,大小春春耕生产前各检查1次。各乡镇农业综合效劳中心负责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的经常性监管,觉察突出问题要准时上报县农业局。 七、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禁蔬菜、茶叶、水果主产区经营者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八、严禁农业生产者购置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
3、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九、调进种子、种苗必需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十、引进新农药、新肥料、新作物品种必经试验示范前方可销售推广应用。 十一、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需建立完善进销货台帐;使用者要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十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赐予购置者销售凭证,并免费供应使用技术询问;购置者要主动索要购置凭证,并妥当保管。 十三、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手续,证照齐全,上岗人员必需经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前方可上岗从事经营。 十四、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需协作执法检查,并照实答复执法人员的相关提问,不得无故阻挠。 十五、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执法过程中不行通风报信,不得徇私舞弊,要秉公办事,公证执法。 十六、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本制度,由执法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云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云南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赐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