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 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 _ (2023)普非执字第61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普人计生征决字(2023)第131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余款7334元)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赵某现无业,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普人计生征决字(2023)第131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朱晓文 书记员王燕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