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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探析.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306818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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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探析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工作职权中重要组成局部,也是一项最根底的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职权分工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作用。 首先,在对法职人员的任免、监督上问题比较突出。 在对法职人员监督方面,由于机构设置、职权分工不合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两院两长和政府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两院两委(检察、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其他法职人员也都是由两长提名和提请常委会任免的。政府也是如此。而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一个审议层面,

2、却对法职人员的任免事项不能参与。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只能对事监督,而不能对人监督。这种“只对事不对人的工作监督,很难起到实际监督的作用。 其次,控告、申诉与信访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 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就目前人大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的性质看,有80%都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引发的,20230%都属于控告、申诉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人大办理的信访事项,已经超出了“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

3、诉请求的范畴。就人大信访部门受理诉讼申诉的案件问题,司法机关也一直提出质疑。认为,公民因为诉讼所涉及的申诉事项,都是涉及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问题,而非属于信访性质的问题。为此,因涉及诉讼所引起的控告和申诉事项,可能需要启动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协调或者行政方法解决的问题。 人大应把信访列为司法工作监督范畴。理由是。信访部门只是人大的一个行政办事机构,不是一个议政层次;此项工作应当通过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即与其工作相联系的部门、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据法律程序办理,而不应当通过人大信访部门以行政协调的手段来解决;人大信访部门作为常委会办公厅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是纯行政性质的办

4、事机构,而且它不具备专门委员会性质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 再有,各地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不统一,工作对接形成一定的困难。 一些省把政府中属于“内务方面的事务,归到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联系部门当中。比方:全国人大将劳动、人事和民政,归属于“内务的范畴。而有些省那么将有些本属于“内务方面的职权,列到其他委员会中。这样就形成a省内务司法委员会到b省内务司法委员会考察工作,由于工作内容和对象不同,所联系的部门也不相同,从而导致对接的困难和相互扯皮。 只有进一步明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对象、范围,才能使内务司法委员会更有效地为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发挥作用。 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信访办

5、公室的工作,对于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应当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管辖。信访部门处理的事务仍属于行政范围的范畴。要么分开,要么由分管内务司法工作的领导同时主抓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对来信来访和属于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诉讼申诉的事项和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程序的事项加以甄别。对于应当由司法机关办理的,依据法律程序交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办理,对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或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按规定的程序汇报或提交审议。 除有必要保存地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的人民代表联络处、选举指导处等相关处室外,应当撤销地方人大重复设置的机构。任命、罢免人员,除了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提请任免的政府、“两院组成人员外,其他法职人员的提请任免事项,应领先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任免。两院法职人员的考察、提请任免和监督,也应当归属于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办理,由其依据法律程序提请审议。 明确界定“内务相关的联系部门,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新近成立的公务员局等部门归属于“内务工作的相关联系部门中,纳入内务司法委员的工作监督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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