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州属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属企业国有
2、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建立处置协调机制。由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争辩、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州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询问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确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
3、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缺乏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把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报批。 (二)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子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除外)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争辩通过。
4、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根底上确定底价,并实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州国资委依据权限处理。 (六)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州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属违规转让的,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
5、条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根底上进行。 第十条利润上缴: 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州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支配利润上缴的比例,按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文政发()55号)执行。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州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州属国有资产处置状况进行监督;订正资产处置中的不标准行为;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