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标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的停车场、调度室、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回车场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平安营运、标准效劳、便利乘客。 第四条x市建设局负责x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站建设 第五条
2、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 第六条x市建设局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式候车亭等。 第七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用地。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用地确实定、建设工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九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500-
3、800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20230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在大型住宅小区、医院、学校、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营运效劳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消毒,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标准; (二)车容整洁,效劳设施良好; (三)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路别、走向、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那么、线路走向示意图、禁烟标志和投诉 号码; (五)设置老、幼、病、残、孕妇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
4、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实行ic卡电子售票方式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子读卡机; 第十一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提前2023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5、票价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效劳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平安行车,标准作业; (二)服从管理,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四)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 (五)按照营运班次、时间准时发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六)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年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第四章平安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
6、七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平安客运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平安事故隐患; (四)加强对职工的平安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发生运营平安事故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站点区域内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不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其他乘客的物品; (三)不携带管制刀具
7、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足额购票、投币、刷卡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五)不损坏车内设备,不阻碍车辆行驶、停靠等营运秩序,不实施危及他人平安的行为; (六)不携带宠物乘车; (七)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八)公共汽车乘坐规那么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效劳。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效劳承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效劳承诺办公室,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 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
8、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收到投诉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核实,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乘人员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违纪,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本单位内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公交驾乘人员处以罚款50元: (一)未按规定佩戴效劳证、上岗证的; (二)车辆路、腰、尾牌不统一、缺损、标识模糊的; (三)车辆广告残缺破损(面积大于40cm40cm)的; (四)车辆设施(灯光、车门、座椅、扶手)不全,影响外观或正常使用的; (五)车厢内外有污物、玻璃不光洁、地板有脏物、驾驶室仪表板前堆放杂物的; (六)车辆未按
9、规定停直靠边、乱停乱靠;三辆车(含三辆车)以上同时进站时,未实行二次进站的; (七)未使用报站器、未携带使用ic卡车载机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补充油料的。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对驾乘人员处以罚款20230元: (一)首、末班车和中午(11:0013:00)时段未按规定时间发车的; (二)拒载持老干部优待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证以及ic卡乘客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不报告,丧失趟次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无人售票车脱票、钱票不符的; (六)中午(11:0013:00)或黄昏(18:0019:00)压站、抢时、提前下班的; (七)员工家属子女、亲戚朋友上车
10、不劝告购票(投币)的; (八)车辆行驶中抽烟、看书报杂志、吃零食、干私活的。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对驾乘人员处以罚款200元: (一)车辆在行驶中相互追逐超车、闯红灯的; (二)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接打 的; (三)未携带行车路单,私自承接包车业务的; (四)在市区主要站点(新客站、鱼市口、盐阜商场、盐都商城、盐南新村等)滞留候客的; (五)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改道行驶的; (六)串线经营,中途调头的; (七)与乘客发生争执、辱骂乘客的; (八)拒绝检查、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阻碍正常执法的; (九)在行驶中借故并客或途中赶客下车的。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撤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移作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站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撤除站牌的; (五)其它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效劳设施使用平安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