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1、 政府平安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1) 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2、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2、 政府平安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限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撤除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平安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监督检查职责时,
3、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纠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及平安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平安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