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夫工体检调研 当前,城镇职工通过定期参与体检,能够准时了解身体状况和得到保健询问效劳,健康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夫工缺乏有组织的体检和健康意识,很多潜在疾病得不到准时觉察和治疗,其健康状况令人格外担忧。 一份令人难过的调查报告 今年7月,我们在农夫工输出大市四川省巴中市的巴州区了解到,有84的农夫工此前从未做过体检。在返乡农夫工中,有近50的农夫工在区卫生部门近期专项开展的医疗卫生普查中,被查出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这对以中青年人为主的农夫工来说,不行谓不严峻。 我们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导致以上状况的缘由有三: 一、高强度劳动。 我们在四川广元抽样调查时觉察,202
2、3年农夫工日均工作时间达9.3小时,月均工作日超过26天。我们在成都、资阳等地抽样调查觉察,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夫工超负荷工作问题最严峻,日均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 二、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起居。 广元外出务工农夫中,78以上的农夫工在制造、建筑、采矿业工作,而这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向农夫工供应的岗位中,有相当一局部是高危、高污染岗位。以成都某电缆企业“混橡(即拌和电缆绝缘橡胶)工种为例,由于高温、有毒、体力消耗大,工人们不仅一年四季都要几乎赤身裸体地工作,还须在体表涂满滑石粉进行防护,因此在此岗位上工作的农夫工不仅饱受毒气之熏,还易患皮肤病。 在成都合江亭四周的某商住楼建筑工地,上百名农夫
3、工都居住在用竹胶合板搭成的简易工棚内,工棚内除了床之外几乎无法容纳其他用具,起居场所之拥挤、空气之污浊可见一斑。同时,由于缺乏就餐场所,农夫工吃饭时只能蹲在工地旁进行,飞扬的尘土不时落在他们的饭碗中。 三、低收入的农夫工对病痛普遍实行“强忍和草率治疗。 2023年,广元市农夫工年均收入为13113元,是城镇在岗职工的57.6;2023年上半年,蓬溪县农夫工人均收入约3400元,是城镇职工的51.5。低收入使农夫工普遍对病痛实行“强忍,直到“熬不住才上医院草率治疗。 政府应为农夫工的健康搭建更坚实的政策平台 农夫工身上潜伏的疾病不仅威逼到他们的生命、影响到他们对家庭成员的供应和赡养,还可能造就一
4、大批新的贫困家庭,使政府增加扶贫负担、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为城市经济社会进展作出重要奉献的农夫工的身体健康理应受到切实关注,他们理应得到准时、有效的卫生保健效劳。 为此,笔者建议: 一、对职业病范围予以重新界定。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用人单位、劳动者预防、治疗职业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但还存在掩盖面窄的问题。例如,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认定也仅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5、内。上述规定既未包括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又未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卫生及健康要求的生活起居环境的责任,已与当前农夫工超负荷劳动现象突出、生活起居条件普遍由用人单位供应的现状不符。 因此,建议中心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将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中及用人单位供应的生活起居场所中因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纳入职业病或工伤范畴,将其作为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为农夫工搭建更宽敞的职业病防治平台。 二、进一步推动农夫工健康体检制度化。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等,但局部用人单位尤其是局部中小企业对此类责任
6、既有意躲避、又无力实施;虽然局部地方政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向农夫工供应了不定期免费体检,但尚无制度将此做法常规化。 对此,中心有关部门应出台长效政策,引导各地定期开展农夫工常规健康免费体检。体检工作的组织应明确由农夫工输入地基层政府担当,体检工作的实施应明确由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担当,体检对象应主要针对与当地用人单位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的农夫工,体检内容应包括常规检查和高发病检查。对中小企业农夫工,职业病体检可实行由财政赐予适当补贴、其余由企业担当的方式来解决费用问题,常规体检的费用那么由财政、企业、农夫工三方共同担当。 三、加快建立符合农夫工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方面,要以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7、等制度为平台,建立起同标准、同待遇、能够实现双向转移的农夫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设立独立账户对统筹基金进行管理,为将来要构建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可相互连接的制度性根底;提高单位缴纳费用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利于将来农夫工回乡后给新农合带回更多资金支持;允许农夫工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中平行报销,尽量削减其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可由中心有关部门会同群团组织,共同制定标准性文件,在要求地方财政注入适量启动资金的根底上,建立管理制度统一、又符合各地实际的民工医疗救助基金组织,以此吸引各种民间资金的注入,提高农夫工医疗救助水平。基金组织的运用和日常事务办理可托付给慈善会或其他标准的民间组织进行,基金的监管可由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农夫工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进行,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接受大病救治的农夫工,救助资格、标准、程序等由当地劳务(或劳动)管理部门和农夫工代表等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