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那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那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那么;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
2、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假设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
3、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假设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假设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
4、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假设外商为自
5、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
6、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7、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假设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置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假设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
8、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
9、价值的评估结果。假设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 (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XX县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程,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
10、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工程,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那么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联系 :8901856 1、89019537 审批所需材料 (一)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 、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联合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中外双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
11、、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中外双方投资比例等);、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工程核准机关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假设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
12、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假设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册地场地证明; 、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外文文件需附翻译件) (二)新设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投资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
13、限、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等); 、工程核准机关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独资企业章程(原件);(合资企业还需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懂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假设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注册地场地证明; 、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