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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问题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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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那些年,他们那些年,他们杀杀过的医生过的医生 2012年5月3日据央视新闻1+1报道 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 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2006年中国医院协会针对200家全国医院进行了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见图),停尸医院行为在三级医院里22起,二级医院里22起,一级医院里3起,未评审医院1起,总数是53起。几十人冲击医院行为,三级医院31起,总数是67起。打砸损害医院财物的,总数是97起。攻击威胁医生个人的,总数是207起。围困医院领导,总数是119起。黑社会介入,总数是21起。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2009年6月是一个“黑色六月”。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先

2、后发生了5起“血溅白衣”事件。其血腥程度,令人惊悚。事件1:6月1日,河南省武陟县一产妇在县妇幼保健院正常生产时,因产中发生羊水栓塞,不幸身亡。据悉,产妇羊水栓塞,属于高风险型病例,抢救的成功率极低。6月2日一早,亡者家属纠集了五六十人围攻保健院达数小时。几个大汉驾着院长强行让其披麻戴孝,在亡者灵前磕头哭丧,并实施暴力毒打,最后院长被打得倒地不起,蜷缩在水泥地上。事件2:6月8日,浙江临海市白水洋国土分局局长之女金怡彤,在杭州市第一医院门诊公共场所自行坠楼。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患者伤势过重,未能挽其生命。6月9日下午,其父金某率一百余人赶到医院,堵在科室门口围攻打砸,造成医院6人受伤。事件3:

3、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一名护士上班时,被一名男子在接种室内持刀割喉而死。江夏区卫生局证实,凶手此前到疾控中心打过狂犬疫苗,后多次骚扰该护士,称护士给他打的疫苗是“毒血”事件4(南平医闹事件):6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一位“肾积水并尿毒症”的重症患者因呼吸功能衰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日凌晨3时,家属拒绝迁移死者尸体,将泌尿外科全科室封闭,泌尿外科的值班医生、手术医生和所有在院病人,都被关在病房。同时,医闹组织开始在门诊大楼、住院大楼摆放花圈,打砸泌尿外科住院病房。21日8点,整个医院处于瘫痪的状态。最令人不解的是,警察到来后,无所作为,坐观待命。随后,市政府出面调解

4、,医闹组织要求赔偿80万元,调解无效。6月21日下午,医闹组织召集了200多名社会势力,手持木棍及匕首冲至医院,封锁门诊大楼,摆满花圈,并焚烧纸钱,见到穿白大褂的医务人员即大打出手,有一名医生身中6刀,被送进医院抢救,另外有10余名医生、护士全部有不同程度砍伤。在此过程中,警察得到的命令始终是“待命”,市政府给医院指示始终是“尽快调解”。6月21日晚23点,医闹组织再次召集6辆中巴车载满打手至医院,围攻办公楼至22日凌晨3点,声称再不按其要求赔偿,则将医院办公大楼炸毁。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责成医院赔款21万。事后,有人看见,家属在门诊大厅公开给医闹发钱。6月23日,医务人员忍无可忍,自发组织到市

5、政府门前请愿,要求市政府作出解释,并严惩肇事凶手 是可忍,孰不可忍?淋漓的鲜血,喷溅在白衣天使的身上,拷问着执政者的灵魂。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居然会发生如此野蛮的“返祖现象”,实在令人惊诧!这些残酷的暴力事件,不仅直逼每一个有良知者的心理承受底线,也直逼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是可忍,孰不可忍?几年前,曾有一家医院的医务人员曾戴钢盔上班,引起了全世界媒体的关注,被认为是中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缩影。然而,这些事件背后隐藏的深层问题,并未引起执政者的应有警觉,很多官员一笑了之,仅仅视为“炒作”、“作秀”。随着时间的推移,医患矛盾不仅未见缓和迹象,反而愈演愈烈。直至今天,靠暴力解决医患纠纷成为一个普遍现

6、象。医闹的产生逻辑 双方信任度低 缺乏有效沟通 信息不对称 矛盾 患患者者 医生是否尽力救治 医生势力行医(收红包,走后门)医生素质低态度差 医疗资源不足 人手不够 设备不全 病重则转院 避免纠纷 避免医院名声受损 医医生生 产生 激化 医医 闹闹 奉行”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维权成本高,正当解决途径边缘化“职业医闹”的出现 为保名誉,医院出头协商赔偿 医学专业性强,解释沟通受限 被动回应 设立警务室 示范效应 模仿效应 恐慌 政政府府 公公众众 媒媒体体 舆论导向 沉默,无公民意识 态度不一,众说纷纭 报道,分析 出台政策治医闹 体制问题体制问题“医闹医闹”频发的体制原因频发的体制原因

7、如果将“医闹”的发生归结到患方道德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则无异于回避真正的问题所在。制度建设不仅具有利益平衡和保障的功能,而且,还具有唤醒和强化人们规范意识的功效。真正对我们改进现状有价值的,是相关制度的合理安排。目前,相关制度的设置不足,是当下“医闹”频发的体制原因,其表现主要在以下方面:一、国家对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 医疗卫生是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公共福利事业,也是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然而,一方面受制于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国力限制,一方面是政府的职能转型滞后,自身改革艰难,没有能够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导致长期以来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严重

8、不足。患方承受巨额的经济压力,是“医闹”频发并广受社会同情的主要原因。国家公共卫生经费支出 1978年,我国卫生总费用的构成中,政府预算支出32.2%,社会卫生总支出47.4%2000年,卫生总费用的构成中,政府预算支出比例达到最低为15.5%,社会卫生总支出25.6%2006年,卫生总费用的构成中,政府预算支出为18.1%,社会卫生总支出32.6%注:个人现金占总支出比例由1978年的20.4%上升到了2006年的49.3%二、国家缺乏有效监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体制 国家投入的严重不足,直接后果便是把医院推到市场中去自谋生存与发展,导致医院的方向发生根本的改变,从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变为追

9、求收入的最大化,各种医疗腐败层出不穷:药价虚高,大处方,过度医疗,各种回扣和红包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医疗系统中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触目惊心。由于体制使然,医务人员同样抱着“法不责众”心理,有恃无恐。尽管近年来国家下大力气改变这一局面,在监管制度和加大投入上均有改善,但医院“以药养医、以查养医”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医方和患方之间应有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难以建立,无形之中更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三、现有纠纷解决制度失灵 从立法和实践层面来看,多元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存在的。例如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和解、调解、诉讼等机制。在多种机制中,司法机制又是最公正、最权威的一种机制。司法公正是社会

10、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我国司法体制不完善,在出现医疗纠纷以后,下列问题的存在往往而使患方对司法途径也望而却步:1、法律程序不完善 处理医疗纠纷有“六难”鉴定难鉴定难 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实际上未在期限内发现问题的不予鉴定。立案难立案难 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1993)第21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这条法律、法规把鉴定难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带入医疗纠纷

11、案件的立案中,把患者的权利限制在要想立案必须首先承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基础之上,明显有悖于民法通则的规定。举证难举证难 相关法律、法规: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举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不懂医学知识,不清楚手术经过,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查阅病历,这样,患者及家属根本无法举出有力证据,且病历除手术协议有患者签名外均是医生所写,纵有涂改、伪造,他人又如何能发现?质证难质证难 相关法律、法规: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庭质证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庭质证也是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

12、患者不懂法律可聘请律师帮助诉讼、质证,而不懂医学知识能找谁呢?患者不懂医学又无处求助,在庭审中和资质较深的医生辩论,庭审质证的不平衡显而易见。认证难认证难 相关法律、法规:民诉法第65条:人民法院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其效力。然而,法官同样存在医学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更无法晓之以理地进行调解,只能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判决难判决难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给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带来了困难。2成本高 对于中国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而言,司法途径是最基本的保障,但是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却以其高额的成本阻死了

13、人们的这条出路。以一个浙江省的未结婚25岁年轻人张某于2006年在医疗事故中死亡为例,笔者将死者家属通过诉讼措施的所产生的诉讼成本及诉讼收益(以直接有形经济损益分析,不包括社会成本核算)进行分析:诉讼成本核算:1、鉴定费;2500元+再次鉴定费3000元 2、法院诉讼费;(一审)5000元,城镇居民为10000元(实际会按人身损赔司法解释来确定赔偿数额)3、律师代理费;10000元 4、交通费(鉴定及诉讼中支出);2000元 5、误工费(鉴定及诉讼中误工);1000元 6、因购买公正而支出费用;010000元 以上合计为23500元33500元,城镇居民为28500元38500元。诉讼收益核算

14、:1、如果张某为农村户口 医疗事故(医方全部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6660元6=39960元+丧葬费25572元2-2500元诉讼费-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27286元37286元。医疗事故(医方主要责任):52786元70-3000元诉讼费-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10950元20950元 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52786元40-3500元诉讼费-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5385)元4614元 医疗事故(医方轻微责任):52786元20-4000元诉讼费-1000

15、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6442)元(-16442)元 2、如果张某为城镇户口 医疗事故(医方全部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16294元6=97764元+丧葬费25572元2-5000元诉讼费-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82550元92550元。医疗事故(医方主要责任):110550元70-6000元诉讼费-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48385元58385元 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110550元40-7000元诉讼费-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1

16、4220元24220元 医疗事故(医方轻微责任):110550元20-8000元诉讼费-10000元代理费-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010000元,共计(-8890)元-1110)元 以上收益不包括进入二审诉讼,二审诉讼,收益数额还应减去5000元代理费。3对司法解决纠纷缺乏信任 这又集中表现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司法诉讼(主要是审判)程序两方面的公信力不高。医患纠纷通常涉及医疗事故鉴定,而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与院方有千要证据都掌握在医院手里,患方担心医院会修改这些记录,从而导致不利的鉴定结论和不利的诉讼结果。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仍在探索中,法院面临的外部干预、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体制等原因,客观上为“人情案”、“关系案”提供了土壤,司法腐败屡见不鲜。正常的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不通畅、公信力不高,面临重大利益损失和感情伤痛的患方很容易选择司法途径以外的“医闹”去解决纠纷。各地广泛出现的“职业医闹”、“地下110”可充分证明这一点。这些组织通过现代通讯方式能在非常短时间内聚集数十人,有的组织控制在非暴力的范围内,有的则明目张胆的使用暴力手段,帮“当事人”摆平各种纠纷,当事人也自愿付费。可见,“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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