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土地储藏制度 土地储藏制度分析 土地储藏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依照有关程序预先取得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并在适当时机将储存的土地投放到市场,以实现城市有序开展,保障公共目标的实现以及合理调控土地市场等目的。 下面就其理论根底、欧洲土地银行的启示、功能定位及城市开发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城市土地储藏的理论根底主要包括地租理论、土地供求理论、区位理论、资源配置与市场失灵理论、政府管理理论与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等。 欧洲土地银行对我国土地管理有莫大的启示,并对我国土地储藏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欧洲土地银行方法的分析和我国土地制度管理方面的分析,简述了我国土地储藏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欧洲土地银行的运行过程由土地的征购集中、土地的储藏和土地的出让三个环节连接而成。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藏模式主要有“上海模式和“杭州模式。 土地储藏机制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土地管理未来开展的一个方向。在土地储藏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土地储藏机制的法律不完善2资金筹措方式单一 3土地储藏制度的利益分配机制不标准4政府各部门衔接不顺完善土地储藏机制的对策 1理顺法律关系,建立法规保障2实行多元筹资,保证资金供应 3建立和完善土地储藏机制的组织机构,保证机制顺利运行4保持一定数量的土地储藏5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6科学界定土地价格,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如何
3、定位土地储藏制度,是这项制度标准、完善、开展的大问题。从1996年上海成立第一家土地储藏机构,到2022年全国成立了1700多家土地储藏机构,土地储藏制度开展的深度,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已非昔日可比,制度的作用也根本如数显现。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撑,严重制约了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开展,所以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运行9年来的绩效进行深刻的考量,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位。我认为土地储藏制度应定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首要环节。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了政府是最大、最主要的土地供应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能够进行的首要前提是产权明晰,也就是说,你所交易的东西必须是你的权利,否那么交易就难以进行,
4、或者即使能够进行,也必然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和法律上的纠纷。政府供应土地也应如此,供应的土地必须是政府的产权,这是政府供应土地的第一个前提。第二个前提是政府要有空余的土地。 二是参与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根据兴旺国家的经验。宏观调控经济的经典手段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我国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措施,除了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还有方案调控和土地政策。在四种调控措施中,前三种都有一套成熟的手法和明确的目标。货币政策中有利率、贴现率、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财政政策中有预算、税收、债券、转移支付等手段;方案调控有产业准入、产业政策等。在这些手段中,货币政策是对资金使用本钱(利息),货币流通数量(公开市
5、场业务)进行直接的干预,财政政策那么直接对总需求(政府支出、厂商和居民)进行干预。这些手段不仅涉及政府资金的运用,而且涉及对厂商和居民使用资金的影响,这种影响有使用资金的本钱问题,也有时机本钱问题,如银行加息,会有更多的人增加储蓄,减少投资,增加或减少税率会起到减少或促进消费与投资的作用。方案调控一方面有直接的行政手段,如制定市场准入规那么。另一方面也有经济手段,但主要表达在方案的落实方面,如落实产业政策,政府要在投资、税收、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或限制。从以上三种调控措施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否那么很难对总供应与总需求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运用土地政策
6、参与宏观调控如何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呢。从经济学意义的角度讲,宏观调控是政府为实现总供应与总需求的平衡,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因此,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应该从调控土地的总供应与总需求人手,由于我国的政府还是土地的直接供应者,在微观上还可以对土地供应的结构进行直接的干预,也可以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但从过去的实践来看,我们原有的土地政策只能调控到土地的局部总供应,或者说土地供应的总量和结构。在这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方案、供地政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手段。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也专门下过关于加强国有土地
7、资产管理的通知,但是多年以来,我们所针对的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政府应收土地收益的流失问题。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固然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但只是土地资产管理的一个方面。土地资产管理应包括保值、增值两方面。保值的含义应该是资产价值不降低,收益不流失,增值的含义是通过有效管理,使资产的价值含量有所上升。所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仅有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一个目标是不够的,但要落实土地资产管理的其他目标,单靠政府一个职能部门也是不够的。 首先,政府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职权分散给了不同的政府部门,甚
8、至企业。虽然个别地方将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股权交给了土地储藏机构,但从总体而言,这局部土地资产是由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的。 其次,要分清土地资产管理和市场管理目标,这里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那局部土地的保值、增值的问题。就一个城市而言,我们不能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各种方式供应出去的土地,由于产权有了明确归属,国土部门不能向产权人要求对土地保值增值或者提供这种效劳,而只能从市场管理的角度,保护产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至于全市国有土地价值的提升,更不是国土资源部门能够做到的,这里涉及产业集聚、人口集聚、自然人文环境等很多复杂的因素。所以,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
9、门负责的土地资产,除了土地出让、交易中政府权益的保障以外,更主要的是对切实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过去我们对这方面问题关注很少,原因是政府手中没有实物土地,供应土地的过程是一个简单的过手程序,只需收取政府纯收益,没有动力对土地进行加工,以提升土地的价值。当政府有了储藏土地以后,如何对这些土地进行管理,实现土地使用价值和价值最大化,便成为政府必须要考虑的事情,真正意义上土地资产管理就开始了。但要保证政府手中有一定的储藏土地,并将这些进行一定的加工,以便在供应土地时获得更大的收益,要求有一个专业机构,为政府完成储藏土地、开发整理等供应前的一系列事务性的工作。 第三,政府储藏土地从进入
10、土地储藏库,到供应出去,要有一个周期,在此期间,除了开发整理外,对于一些土地还有临时使用和经营的问题,如临时出租,这也是土地资产经营的重要内容,也需要一个专业机构来运作。 四是盘活土地资源的必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做的主要事情是市场做不了的事情。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方面也是如此。事实上,从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城市内部易于盘活的建设用地,已经被企业盘活了。主要是通过几种方式。一种企业自己盘活,将位于城市中心的原有土地改变用途,或者搞三产,或者搞房地产。一种联合开发,有土地的企业与有资金的企业共同开发。另外一种是房地产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有土地企业等方式,实施房地产开发。剩余的、需要盘活的建设
11、用地,或者由于根底设施配套太差,或者由于同一地块使用者过多,或者由于周边环境不好等原因,都是企业不能承担,或者由于利润太少不愿意承担的。要盘活这些土地,只有靠政府的力量介入。 五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必要手段。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涉及到城市土地利用方向的重大调整,由此引起土地使用者利益的重大调整。所以,在落实城市规划的落实中,同样面临资金投入、土地收回、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一个专业机构予以运作。过去,很多地方在旧城改造中,是通过房地产公司来操作的,政府在土地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用实物地租的方式让房地产开发公司搞旧城改造。但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首先是这种方式往往省略了土地收回过程,政府在没有处理好与原使用者的经济关系之前,就将土地使用权交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次是政府收益流失,旧城改造经常是政府找开发商帮助运作的,所以,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而且有的地方在旧城改造中,政府没有任何收益。再次,在对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后,这种方式很难再进行下去。另外一方面,落实城市规划,有一些土地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对这些土地的收回、土地平整等工作,只能由政府负责。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和盘活存量土地一样,需要一个专业机构帮助政府来运作。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