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一、总那么第一条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标准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2、。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第四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那么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别离的原那么,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标准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平安与完整。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催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根底管
3、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二、产权关系第六条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七条子公司拥有母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
4、纳税,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母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八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子公司的执行情况;(二)指导和催促子公司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及资产统计等各项国有资产根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核定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列为奖惩、选聘子公司经营者的重要内容,并与其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四)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对外投资方案,批准子公司依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需要进行的重大对外投资,批准子公司的资本经营形式,包括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并作为该子公司的股东单位,或发包方、出租方;(五)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七)审议批准子公司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监缴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八)决定和批准子公司的借贷规模及对外经济担保事宜。第九条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产权,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