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平安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的食品如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出厂销售的,应当预以召回。 2.1严重质量问题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1.1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要指标严重超标; 2.1.2丧失食品使用用途; 2.1.3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平安的质量问题。3、工作程序: 3.1各部门以及车间发现有存在以上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的向品保部报告,发现或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查本厂
2、生产上述食品是否已经销售。如已经销售,那么要启动召回程序;如未销售,那么按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制度执行。 3.2对于应当召回的食品,要制定召回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不平安食品时,应当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它方式告知消费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预以公告。召回不平安食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补偿。 3.3在制定方案时,应考虑召回食品相关方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作日内发布。适宜方式可以是 、 、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 3.4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
3、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 职责;3.5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3.6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3.7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 3.8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方案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 4、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4.1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本厂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 或 等; 4.2应保持从厂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中予以明确; 4.3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予以记录。5、召回食品的处理 5.1召回食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明确标识和隔离封存,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5.2召回食品应作为不合格品,进行无公害报废处理,处理时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3当召回食品的处置方法为批发商代处理时,那么由批发商在本厂的监督下进行。6、产品召回结束和报告: 6.1召回方案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 6.2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报总经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