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办事指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初审2.办理窗口:劳动保障窗口3.事项类型:承诺件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23)20号) 三、申请条件 具有城镇户口的普通居民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2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 4.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等特殊人群,还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办理程
2、序1.由区医保中心指定的社区或学校等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定缴费额度,出具缴费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说明理由。 2.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到区医保中心指定机构足额缴费。 3.参保登记机构及时将居民参保信息上报区医保中心。由区医保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制作医保证发放参保居民,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参保人员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2.办理窗口:劳动保障窗口3.事项类型:承诺件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
3、方法 三、申请条件 1.本地城镇户口; 2.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口簿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五、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社会保险登记2.办理窗口:劳动保障窗口3.事项类型:承诺件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方法 三、申请条件 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材料 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
4、签章和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核准成立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最近工资发放花名册;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并报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办理登记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办理窗口:民政办公室窗口3.事项类型:上报件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
5、费 二、法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XX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 三、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乡镇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对象的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配偶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 3.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在职上岗职工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由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丧失或根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
6、证明,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4.下岗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复印件,下岗时领取的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证明,提供所交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社区居委会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享受低保资料齐全的人员及时进行认真调查,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保障金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再就业优惠证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再就业优惠证2.
7、办理窗口:劳动保障窗口3.事项类型:承诺件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2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36号) 三、申请条件 1.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4.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的下岗职工; 5.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的分流、失业人员; 6.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土地的失业无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a.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
8、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XX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XX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c.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XX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低保金领取证;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d.失地无业农民: 1.本人
9、身份证及户口簿; 2.XX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国土资源局审核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e.“零就业家庭成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XX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经就业部门确认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五、办理程序 1.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办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 2.办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县就业效劳管理机构审定。 3.区就业效劳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县就业效劳管理
10、机构发放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生育效劳证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生育效劳证 2.办理窗口:方案生育办公室窗口3.事项类型:承诺件4.承诺时限:当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三、申请条件 合法婚姻而未生育、未收养的无孩夫妇。 四、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 3.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五、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领取生育效劳证登记表社区或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批。 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生育证办事指南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生育效劳证 2.办理窗口:方案生育办公室窗口3.
11、事项类型:承诺件4.承诺时限:两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三、提供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3、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出具本人婚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具有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6、再婚夫妇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再婚夫妇的历次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因孩子死亡重批方案或再婚丧偶的必须要有此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2、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进行申报后,到乡镇办计生办办理生育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办理窗口:方案生育办公室窗口3.事项类型:即办件4.承诺时限:当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 三、申请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除外)。 四、申请材料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
13、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吋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批。计生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批准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 3.制证发证。申请不予批准的,签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当即制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达申请人。 独生子女荣耀证办事指南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独生子女荣耀证2.办理窗口:方案生育办公室窗口3.事项类型:承诺件4.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