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法定职责 一、检验资质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那么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工程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核准根本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那么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
2、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三、核准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那么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工程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
3、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4.1.3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1 4.2焊接 4.2.1焊接工艺评定 (3)监检人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 4.7.5耐压试验通用要求 (3)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 5.3改造与重大维修 5.3.1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根
4、本要求 (4)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7定期检验7.1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7.2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3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平安状况等级评定。压力
5、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平安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平安状况等级为 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平安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平安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2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平安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那么不得继续使用;(5)压力容器平安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那么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7.4定
6、期检验的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外表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7.6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8的规定办理; 7.7合于使用评价 平安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
7、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4)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并且经过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对缺陷评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其他检验工程的检验结果确定压力容器的平安状况等级、允许运行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7.8.2rbi的实施 (1)承担rbi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8、(2)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进行rbi应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以向核准的rbi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承担rbi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状况、失效模式、失效后果、管理情况等评估装置和压力容器的风险水平; (4)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以压力容器的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3为前提制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 (5)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方案,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超高压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一2023第四十三条超高压容器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
9、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六十条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继续使用和判废。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 继续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当按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下次检验时间。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应当判废: (一)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清; (二)主要受压元件内、外外表发现裂纹,未做修磨和修磨后强度核算不能满足要求; (三)主要受压元件发现穿透性裂纹; (四)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劣化,影响平安运行; (五)底部严重变形; (六)从距釜体内外表20mm处至外外表的壁厚范围内,存在埋藏缺陷,经过检验发现缺陷已经扩展; (七)
10、容器本身原因引起耐压试验不合格; (八)其他影响平安运行的缺陷。 其他超高压容器的判废,可参照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者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简单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
11、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 4验。 第四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
12、或者按批出具平安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tsg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tsgr7001-202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那么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平安状况等级为 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平安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平安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压力容器平安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那么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那么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
13、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工程,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
14、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平安防护、平安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平安。 第二十三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5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 (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平安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五)使用登记证; (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