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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局服务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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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体育局效劳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效劳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效劳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效劳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效劳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效劳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申介效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

2、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效劳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效劳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中介效劳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申办中介效劳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1.由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

3、.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效劳业务的工作方案、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第八条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效劳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

4、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中介效劳机构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第十条中介效劳机构持白费出国留学巾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中介效劳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效劳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效劳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效劳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

5、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介效劳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效劳业务。 第十三条中介效劳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中介效劳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效劳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自费

6、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效劳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效劳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六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效劳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效劳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广告的必要证明。 第十七条中介效劳机构应当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

7、,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效劳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接照本实施细那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中个效劳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效劳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中介效劳机构应当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

8、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书该中介效劳机构的委托帐户,凭存款证明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条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效劳机构所有,不得用于本实施细那么第五条以外的用途。假设中介效劳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效劳机构资产的一局部,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第二十二条中介效劳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

9、安机关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分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两个月内补足备用金。中介效劳机构拒不支讨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介效劳机构被取消中介效劳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效劳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对中介效劳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效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效劳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

10、,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方案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补足备用金以及已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效劳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效劳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后,作出取消中介效劳机构资格的通知,并告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取消中介效劳机构资格的中介效劳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书,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经营的中介效劳机构、以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效劳业务的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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