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社区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范文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名称:_地址:_其次条 本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当。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第三条 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全部权人。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 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洁净、秀丽、平安、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第六条 本会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
2、效劳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其次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2名。依据实际状况,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 5 人。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 5 年;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社区,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未中选的业委会候选人为替补委员,如有缺额,自动增补。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一依据业主大会的,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状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效劳
3、收费标准;五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状况;七业主大会赐予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规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效劳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
4、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委员名额支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那么。自然人业主中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当;法人业主中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当。第十三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二热心公益事业;三组织协调力量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四身体健康,有行为力量;五办事公正,品德端正,无劣迹。第十四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与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五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
5、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三辞职被接受的;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力量的;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六其他缘由不适宜担当委员的。第十六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供给有关材料。第十七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四管理印章;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会 议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
6、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殊会议。其次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其次十一条 会议必需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委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前方可生效。其次十二条 委员会争辩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其次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由委员会向社区申请后,依据核准的开支赐予资金补助。其次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账目可托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其次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六章 附 那么其次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是本章程的组成局部。其次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争辩,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其次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