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罐区平安规定 第一条 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 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别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前方可进入。 第三条 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 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 罐区应定时、定人进展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 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迫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 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备和消防水源,并使其不断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
2、堵塞。 第八条 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展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 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功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平安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 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纳远间隔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适宜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 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 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四周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 关于正常消费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
3、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备的正确治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特别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 罐区和消费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 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操纵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 储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 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完全清洗,经检查合格前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 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 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纳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 向贮罐输油的油泵才能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才能,以免损坏贮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