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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赔偿法》学习辅导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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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学习辅导讲稿 国家赔偿法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普法战线的战友们: 大家好。很快乐有时机在这里跟大家共同交流探讨国家赔偿法。我今天是诚惶诚恐、坐立不安,只因本人才疏学浅,现学现卖,恐贻笑于大方之家。讲的不好,请大家多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作了修正。现国家赔偿法共六章42条。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

2、有积极意义。据统计,从1997年至2023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共计承担国家赔偿金额6.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 第一章国家赔偿概念与构成 一、概念。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1作人员,基于合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在于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违法行使国家职权产生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合法行使国家职权产生损害的,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比方,两刑警在追击某

3、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应通过以下哪条途径获得救济。(答案c)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一词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出现,是一个学理概念,其下位概念又包括刑事赔偿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38条)。由于刑事职能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三种措施属于司法

4、职能,故概括为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不赔,但措施违法的要赔。 2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它虽没有表现为集中的条文规定,但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构成国家赔偿。归纳起来有以下五条,简称“五必须。 第一、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委托行政机关。 第二、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个人行为、与职权无的行为是不产生国家赔偿的。如某民警下班后在外面吃饭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将人打伤是不应国家赔偿的。比方,某工商局郑某借执行公务之机,以销售伪劣商品为由将与他素有积怨的王某营业执照扣押,查封其货物造成损失。虽郑某滥用职权,但他

5、是职务行为,应由工商局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行政赔偿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但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3也就是已经发生,不能是尚未发生、主观臆断的。 第五、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内在、必然的联系。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有影响的国家赔偿案例案例1:佘祥林案 1994年1月2日,XX省XX县区雁门口镇吕冲村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疑心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11日,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

6、女尸。经张家确认XX县区公安局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成心杀人嫌疑。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XX县区公安局,经XX县区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23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XX县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23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2: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XX省XX市XX县区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

7、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疑心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4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0月22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成心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成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23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

8、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XX省高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23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

9、助费65万 5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第二章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国家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标准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10、处分。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享有,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行政拘留的权力。二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传唤、强制隔离戒毒、留臵盘查和其他的强制措施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人员带离现场的措施或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措施等。)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6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项增加了“虐待的方式,比方受冻、挨饿等非暴力的虐待行为。

11、修订的的国家赔偿法将不作为违法也纳入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是这次国家赔偿法修订的突破,同样也是对实践开展的理性回应。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 7取得公民、法

12、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法规定的各种征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征收超标排污费等。征用,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经强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待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予以返还。征收、征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二是必须法律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征收、征用;三是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3.国家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3、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如果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均有过错,也即双方混合责任,应按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行政机关应对其负责的局部赔偿损失。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讲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方法程序制定、通过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规定免责情形。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8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或者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等。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确定了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14、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即单独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原那么,实施致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种情形是最普遍也是最普通的。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一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对其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领先予赔偿,赔偿后可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二是被授权的组织作为

15、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 9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是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委托的职权之间不存在实质性联系的,或者超越委托范围的,那么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依法要求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并不因为行政机关的调整而消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改变或者减轻了原行政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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