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效劳性收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全面标准收费行为,实现收费合法有序、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开展环境。 二、原那么和依据 (一)原那么 1.合法原那么。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效劳性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策规定。 2.公开原那么。凡属收费,必须按照“软环境建设年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要求,做到收费依据、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全面公开,并且必须依法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3.审批原那么。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
2、须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凡属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效劳性收费,必须经省、市价格部门批准。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审批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2100号)。 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方法(发改价格2023532号)。 4.关于重新修订和发布202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工程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23242号)。 5.关于清理标准经营效劳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2315号)。 6.关于修订和公布x市2023年非税收入工程目录的通知(铁市财发2023123号)。 7.关
3、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的通知(财综202378号)。 8.XX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的通知(辽政发202344号)。 9.相关单位实施收费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清理范围 凡市直各行政事业性单位、中省直单位或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征收单位现行的以下收费均列入本次清理标准范围: (一)各行政(含党群、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基金; (二)收费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社会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效劳性的收费; (四)价格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经营效劳性
4、收费; (五)收费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性的经营效劳性收费; (六)除上述收费外的各收费单位自行收取的经营效劳性收费。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8月10日9月10日),各单位对现行有效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分别按收费性质(行政、经营、其他)填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统计表、经营效劳性收费工程统计表、其他收费工程统计表,同时提出清理标准的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携带相关依据文件于9月11日前一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 (二)审核反响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由市审改办初步确定保存收费工程和收费
5、标准,以书面形式反响各收费单位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提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 (三)审定公布阶段(10月11日11月25日),经市审改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编制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目录,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几点要求 (一)此次清理标准收费工作是国家和省、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标准收费工作对优化我市开展环境、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开展的重大现实意义,认真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清理标准收费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审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审
6、改办牵头,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公共行政效劳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各收费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清理标准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研究现行的收费政策,如对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有异议,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审改办。 (四)对国家和省设立的、实际不发生的收费工程,对不适应本地区经济开展的收费工程,对收费标准过高需要降低标准的收费工程,都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入清理标准意见栏内)。 (五)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清理标准收费的原那么和政策依据,对本单位的收费性质细致区分,按照附件的填写说明,对现行各类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文件依据,批准机关和收入使用范围及上年收入额等内容要认真填报。凡不据实填报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瞒报、漏报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收费权利。 内容总结(1)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效劳性收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全面标准收费行为,实现收费合法有序、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开展环境(2)4.关于重新修订和发布202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工程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23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