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平安督查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平安监视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平安治理水平的提升,按照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平安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平安督查,应理解质量与平安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平安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平安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督查按照: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平安消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
2、标准及强迫性条文; (三)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与平安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那么。督查组成员应自觉恪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与平安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征询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平安监管情况及在建工程质量与平安情况的抽查。 质量与平安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立平
3、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平安征询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工程质量情况抽查包括治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工程平安情况抽查包括平安治理行为、施工现场平安消费情况,平安消费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工程的质量平安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平安情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详细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按照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立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打算。综合督
4、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详细督查工程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工程,每个工程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工程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详细督查工程按照建立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平安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工程的质量监视情况,平安监管部门汇报督查工程的平安监管情况; (三)工程法人(建立单位)汇报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的治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材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