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海上货运事故处理 第十章 海上货运事故处理 班级:报关111 上课地点:32023能力目标: 1、能了解海上事故发生的原因; 2、能区分海上货运事故的责任; 3、能正确处理索赔和理赔。知识目标。 1.了解货运事故的产生。 2.熟悉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3.掌握索赔,海运案例。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货运事故的发生。主要了解产生货运事故的原因。 货运事故是指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发生的货物质量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指运输中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因此,狭义上的货运事故是指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广义的货运事故还可以包括运输单证过失,迟延支付货物,
2、海运中的“无单放货情况 一、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国际货物代理行业人员应该了解造成货运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到达防止或减少货运事故发生的目的。 1、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经常远离在海洋上航行,同时海洋环境多变,船舶随时可能遭遇狂风巨浪,等袭击,因此船舶在海上运输中的环境相比照拟恶劣,另外,工作上的过失也会造成货运事故的产生。 注意。造成货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物标识不清,误装,误卸,理货过失,中转处理错误。 2、非货物事故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除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会造成货运事故外,还有一些情况也会使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变化,这些
3、情况的发生不属于运输合同下承运人所应承当的责任。而且要根据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才能确定由哪一方来承当责任。 3、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二节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运输中发生货运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大局部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所致。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货运事故是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第三方(港口、机场、集装箱货运站),甚至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同原因所导致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减少、质量变差的损失将由不同当事人所承当,这里的当事人可能是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不同合同中的当事人。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
4、损事故,除由于上述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那么上都由承运人承当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任的期间,承运人在这段期间内,由于他不能免责的原因使货物受到灭失或者损坏,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对非集装箱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 在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或者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都有承运人运输货物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运输工具,保管货物,合理速遣,延迟交付等几个
5、方面。 3、承运人的免责与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应当承当责任,但是,在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又规定了一系列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可以免于承当责任的事项,这些事项是法定的,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减少或者放弃,但不得增加。在各种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下,都规定有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 二、托运人的责任 1、正确提供货运材料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将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重量,体积等相关资料向承运人申报,托运人必须保证其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运人对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如托运人为了少交运费,谎报货物重量,造成承运人起重设备的损害,那么托运
6、人应对此承当赔偿责任。 2、妥善包装货物 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根本义务。良好的包装应该是正常的或者习惯的包装,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条件下,能够保护货物防止几乎大多数轻微的损害。托运人没有义务使用可能最平安的包装而导致额外的费用。 简答题。简述海上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答:(1)托运人的责任事故:不管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 (2)承运人的责任事故。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那么上都由承运人承当责任。 (3)第三者的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是港口装卸企业,陆路
7、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以及仓储企业等由于疏忽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货损货差等。 三、货运事故的发现与责任判断 货运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具有报告的责任。如在船舶运输途中发生时,船长有责任发表海事声明。 1、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不管是海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还是公路或者铁路货物运输,也不管是单一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还是货物多式联运的组织方式,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自己负责。 p262我国海商法66条规定。由于包装不良或者关于货物的资料不正确的,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
8、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那么上都由承运人承当责任。 另外,根据有关的公约、法律和提单上通常记载的免责条款,承运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承当赔偿责任: 1)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害 2)对货物的成心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第三节 索赔 海上货物运输,经常发生货损货差,索赔与理赔的问题也就伴随而至。索赔与理赔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直接影响国家的信誉和企业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运输合同,参照国际惯例,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正确对待和处理索赔和理赔,具有重大意义。 一、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租船合同和提单是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主要依据,它们都有专
9、门的条款用来规定租船人和船东、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等事项。在班轮运输中,虽然各船公司的提单形式不一,条款多少不等,但一般均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海牙规那么的条款来拟定。在租船运输中,原那么上是按照租船合同条款来处理索赔与理赔工作,但一般仍不背离海牙规那么的根本精神。例如,经常使用的期租船合同范本中关于船东对货损货差的责任规定为:船东或他们的经营管理人应作为承运人,按照年海牙规那么第三条和第四条对船长或经船长授权的租船人或租船人的代理,按大副收据所签发的每张提单,负责所承运货物的缺少、灭失或残损。因此,要处理好索赔和理赔工作,必须很好地研究海牙规那么。 二、索赔的原
10、那么。 处理索赔案件时,应掌握以下原那么: 1、实事求是。 2、按照事故的实际情况,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确定损失的程度或准确数量。对应该索赔的货物,必须坚持索赔。 3、有根有据。处理对外索赔案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掌握货损货差的有效证件。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尊重有关的国际惯例,做到有根有据,这是处理货物索赔的根底。 4、合情合理。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根据造成损失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承运人应承当的责任。从有利案件的及时解决出发,必要时可作些让步,做到合情合理。 5.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考虑船东的政治态度和业务上与我合作的情况,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方式,区
11、别对待,处理索赔案件。 6.讲求实效。 在货物索赔中要考虑实际效果。既要考虑经济利益,也要考虑政治关系;既要考虑当前利益,也要考虑长远利益;力求做到既挽回或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关系。 三、索赔单证。 决定对外索赔,就要准备以下各项必要的索赔单证。它们是: .索赔函。.索赔清单。 根据损失的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原因,确定对外索赔的比例,按价格计算损失金额,编制索赔清单。如商业发票上是价格而按价格索赔,经承运人要求,还应提供运费及保险收据。 .货物残、短签证。 应有船方和理货人员共同签字。必要时,还应提供商检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提单。 正本或影印本。 .商业发票。必要时应加附装
12、箱单或磅码单。 .费用单证。向船方索赔修理、整理货物的费用的证明文件。 .其他单证。必要时,还须提供火灾鉴定报告、卫生或动植物检验证明等。 四、索赔的程序和手续。 处理索赔案件的程序和手续,须视承运货物的船舶经营性质而定。采用班轮或程租船方式运输发生货损货差时,凡出口货物由国外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或货物承保人)直接向承运人办理索赔。凡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由货运代理人代表有关进出口公司以货方名义向承运人办理索赔。 由外运公司期租船运输的货物,不管出口或进口,均由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由租轮所运货物货损货差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利用租船合同比利用提单有利。例如,索赔时效按提单引用的海牙规那么仅为年,而期租船可达年,程租船也可达年之久。加上有租金余额或运费在手,可从中扣除货物索赔款额。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索赔金额太大,又无余额租金或运费等在手可供扣款时,那么由保险公司出面,按提单索赔较好,因货物保险人可要求船东提供现金担保或提供银行、保险协会的担保,如遭拒绝,尚可向卸船港法院起诉,申请扣船。第四节 海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