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怎么写(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以下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以下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3、因国家方案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4、因入伍、出国
2、、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出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行为对象因各种原因申请迁出户口的公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方法收费情况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2363号)办理期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办理条件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
3、专学生录娶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迁移,可以申请迁出户口;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迁移,可以申请注销户口。需提供的全部材料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娶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4、份证。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