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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政局监督管理规定新编.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353320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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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政局监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全局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机构:县财政局为全县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县财政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为全局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1、全局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情况;6、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7、其他需监督的事项。三、监督检查范围1、局内执法人员;2、受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四、监督检查方法1、对检举、控告行政执法单位及

2、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2、积极听取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执法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限时进行反响;3、监督检查者对本局执法人员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被检查者作出的错误决定,报监督检查小组批准后予以撤消或变更;4、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小组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分的;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分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种类或幅度进行处分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成心刁难管理相对人的;将行政执法证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自涂改证件者;5、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6、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个别走访、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座谈等形式;7、被察者对督察小组的意见有申辩和陈述权。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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