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档案接收报到制度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效劳指南 一、接收安置条件 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是指从本市应征入伍和按规定可易地安置的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接收安置方法 1、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为全日制高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愿意复学的可以复学;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以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为主;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帮助其就业安置。 2、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那么,实行属地管理,原那么上由征集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1)从本市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
2、范围内变迁的,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2)非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单位证明和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 (3)非本市应征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 官,经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易地安置,由现配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但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退役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4)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 (5)因国家
3、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准许易地安置,由入户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三、接收安置工作机构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接收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市、市(县)区民政局。 四、接收安置工作流程 1、退役士兵持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转业士官同时持XX省民政厅安置处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当地民政局进行接收登记。 2、待退役士兵档案到达地方后,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持结婚证、爱人户口簿),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报到手续,凭民政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报入手续。 3、接收安置部门向退役士兵介绍安置政策,发放安置工作宣传材料。 4、对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退役士兵出具复工复职安置介绍信。 5、对提出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申请的退役士兵进行审批。批准后发给一次性安置金。 6、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组织他们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帮助就业。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