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整土地使用费工作意见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根本利益,完善相关政策,有效推进我镇的开发建设,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由镇政府及所属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工业工程用地。原补偿标准600-1650元/亩/年的,调整到180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2022元/亩/年的(人均可耕地小于等于0.2亩),调整到2300元/亩/年,非耕地减半补偿。 农业工程用地。从原补偿标准800元/亩/年,调整到202300元/亩/年,非耕地减半补偿。 公益性工程用地。从原补偿标准600元/亩/年,调整到202300元/年/亩,非耕地减半补偿;人均可耕地小于等于0.2亩的,调整到1500元/亩/年。 原享受道路用地补偿工程的,调整到202300元/亩/年。 临时用地工程(属借地性质)。从原补偿标准1500元/亩/年(工业区、中心XX县区),调整到1800元/亩/年;其中,以房养林绿化区补偿标准调整到202300元/亩/年。 托盘土地。从原补偿标准600元/亩/年,调整到202300元/亩/年。 二、有关规定 1、各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费补偿标准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2、此意见自2022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陈行、杜行、鲁汇三镇,以及镇原制定的各类流转土地补偿规定自行废除。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