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林地林木认养方法 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根据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境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那么,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认养期限内,认养费标准根据所认养林地的地类、现状、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内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2、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平安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认养方应当向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 (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养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养规划设计,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区林业行政管理
3、部门在接到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由区政府批准并授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认养方签订认养协议。 第十条认养方对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一条林地林木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 (二)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五)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认养期内林地林木的状况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护及所认养林地造林绿化责任; (七)风险承担; (八)违约责任。 第
4、十二条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完成所认养林地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在所认养林地内开发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等经营工程,但不可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如需变更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认养的林地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依法享有国家、自治区、市、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养规划进行; (六)对于所认养林地内的林木需要采伐的,须经林地林木所有人提出申请,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
5、理相关采伐手续。 第十三条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的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因国家、自治区、市、区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该认养协议: (一)未按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 (四)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 第十六条认养方在认养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的; (二)在所认养的林地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山取石、挖沙、采矿等破坏林木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