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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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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导言所谓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是指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实行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开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

2、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并依规追究责任。建立标准、高效、监督有力的两法衔接机制,一方面对于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现象,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防止刑事司法环节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现象,确保公正司法,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也具有积极意义。从而,为消除在查办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中间地带存在的执法空档,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和公平正义,效劳经济社会科学开展,提供有力、完备的保障。 一、近年来我市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在全省率先搭建两hellip;hellip;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了xx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海洋渔业犯罪案件暂行规定

3、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席会议制度等等。 (三)强化检、警、行横向联动我市大力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机制活动,大力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横向联系,在沟通协调中实现法律监督。一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检察机关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位,定期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行政执法等部门召开会议,共同探讨解决两法衔接遇到的突出问题并达成共识,为标准两法衔接、遏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指引作用。例如,2023年7月,我市爆发毒包子系列案,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生产销售含铝食品添加剂膨化食品的商家共74人,我市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派员走访市食品药品监督

4、管理局进行调研,与我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就生产销售含铝食品添加剂膨化食品的定性以及追责标准达成共识,为区检察院院及侦查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重要指导和参考。2023年3月,市海洋与渔业局成为我市两法衔接平台成员单位,同年2023月,市公安、市检察院、市海洋与渔业局召开两法衔接第一次联席会议,会中三方就两法衔接的具体工作机制、流程、移送文书等根本细节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日后海洋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利衔接奠定了夯实的根底。二是建立检、警、行三方横向联动机制。今年公安机关推进3+2专项行动以来,各类制假售假的行政移送案件大量增加,一区院将两法衔接工作与我市今年推行的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有机结合,

5、由检察院、公安分局牵头,联合辖区内的工商、农业、食药监等部门构建沟通、介入、衔接三位一体的横向联动机制。机制实施以来,石碣派出所共查处行政移送案件7宗7人,一区院驻所办公室全部进行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该批案件均已顺利批捕。 二、存在问题近年来两法衔接工作得到有序推进,两法衔接的制度建设和平台运用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改善,经走访个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仍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研究及解决: (一)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的弊端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有:行政处分法第7、22、28、61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刑法第37、402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6、、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两法衔接工作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存在以下的问题导致两法衔接在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行政法律中刑事处分规定简单笼统,一般是类似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那么性的标准,无法在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罪行规定,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直接参考适用并作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第二,刑法402条将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行为定性为徇私舞弊,该条规定将犯罪主体限定为行政执法人员,而没有涵盖行政执法机关,且对于并非出于

7、徇私舞弊的成心和由于重大过失而不移送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立法上给造成严重危害或恶劣影响的不移送者留下了很大的脱责空间。第三,有关标准性文件法律位阶低,调控范围有限。以上有关两法衔接的标准性文件均是法律位阶较低的标准,而且各自的调控范围有限,国务院行政法规只针对行政机关,最高检的规定只针对检察机关,二者都是各管一段,同时也使得两法衔接工作在上游阶段并未完全达成共识。这些标准性文件即便是联合发文,其也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强制力有限,显然缺乏以解决国家行政权、司法权两个权利领域衔接顺畅的问题。此外,标准性文件强制力缺乏还表达在条文的任意性标准偏多上。如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

8、023条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说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该条文中三次使用可以一次,给了行为主体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为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处理案件、公安机关不介入提供了借口。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hellip;hellip;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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