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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孤儿保障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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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孤儿保障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安置渠道,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儿童中最需要关注、给予特殊关爱的弱势群体。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那么,进一步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让孤儿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重新享受温暖和亲情。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

2、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应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三)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

3、其办理收养手续。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四)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市和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置、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与良好抚育。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财政部门要为福利机构抚养孤儿落实养育经费。 二、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孤儿根本权益 (一)健全孤儿根本生

4、活保障,确保孤儿健康成长。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023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根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不低于省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那么,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地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根本生活保障经费,缺乏局部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及时足额领取根本养育费。原已享

5、受标准加上级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消减。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要严格建立孤儿根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强化资金监管,标准核拨和发放程序,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强化孤儿医疗保障,确保孤儿享受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工程纳入根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

6、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为孤儿提供根本的医疗卫生效劳,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平安、有效、方便、价廉的根本医疗卫生保健效劳。医疗机构要发挥优势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方案。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确保孤儿接受正规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

7、接受教育给予资助;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的生活补助;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时机。要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确保孤儿成年后充分就业。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效劳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效劳,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

9、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效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确保孤儿住有所居。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社工组织、质量平安监管、技术效劳等方面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要积极做好住房保障和效劳工作;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

10、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一)不断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方案,加快XX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加速推进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市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为孤儿提供保障效劳。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及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开展改革部门要

11、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开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工程,不断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二)配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要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置效劳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多种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专业化、标准化效劳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12、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住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和义务代养的孤儿提供生活抚养、肢体康复训练、心理校正、特殊教育等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效劳。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效劳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应独立设立儿

13、童福利效劳指导中心,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儿童福利效劳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社会孤儿和社会残疾儿童、城市贫困家庭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城市流浪儿童建档造册,对其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及其他困难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协调沟通,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及其他困难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效劳和支持。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推动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相关专

14、项规划和年度方案。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管,建设好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开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根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

15、施,抓好落实。 (二)保障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效劳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效劳,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基层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大力开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工程、提供效劳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要通过宣传发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孤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孤儿、支持帮助孤儿的浓厚气氛。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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