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合理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1社会保障制度合理性概念 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建立的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保障人民根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这种制度应该是在多元监管主体监督实施下,实现相对公平,追求可持续开展,普惠全民的。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2.1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不够全面 社会保障的覆盖率最能表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开展程度,反映出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和人民生活幸福度。虽然目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根本建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全体社会成员都享受到了社会保障的权益。目前还有5%左右的城乡居民因各种原因遗漏在医疗保险制度外,更有1亿多适龄劳动人
2、口还未被根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这一问题在我国广阔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尤为突出,由于经济落后、信息滞后、人民观念守旧等因素,造成根本社会保障事业建设推进缓慢,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受到阻碍,因此导致大量亟须通过社会保障来改善其生活的农民未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保权益。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个严重盲区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社保问题。在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的体制下,城镇居民享受着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保权益,农民享受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保权益,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由于他们身份区别于城镇居民,使得他们被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在外,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权益,因此我国广阔农民工群体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假设覆
3、盖面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将会成为我国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进程的一大阻碍。 2.2社会保障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以社会保障制度为表现形式的二次分配,其主要目的是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依旧突出。 2.2.1城乡差距。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已覆盖我国大局部农村地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有所完善和开展。然而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一定差距,尚未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由于城乡二元化的经济体制,农村的经济开展水平和居民的个人收入远低于城镇,直接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导致我国广阔农民依然不能享受城镇居民享受的较为
4、全面的社会保障。同时农民的收入较低,不能独立承担参保费用,因此自愿参保的人较少。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只能依靠财政支持,而我国目前的财政力量也是有限的,还缺乏以满足我国每位农民参保。这种农民根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与我国为实现社会成员间相对公平而采取二次分配手段的目的不相匹配,可见,现在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民不能拥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同城镇居民间仍存在不公平。 2.2.2城镇不同群体间差距。城镇居民可大致分为三个群体:普通居民、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虽然如今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已根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但是由于未有一种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
5、受益群体统一界定,因此不同的群体那么享受着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权益,这一点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方面表达得尤为突出。普通居民采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和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采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那么采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因此不同群体的城镇居民在不同的制度下得到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差距较大。这种群体间的差距既没有表达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作用,也没有表达对贫困群体的保护,反而表达对权力群体的照顾,因此这也是不公平的。 2.3社会保障立法缺乏、监管缺位 202322年2023月28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
6、保险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立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初步开启,也说明我国社保问题已受到高度重视。然而,到目前,我国暂无一部全面完整的法律对社会保障工作运转进行指导与监管。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在开展工作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存在多重管理现象,导致上层管理部门多重决策,下属部门工作难以开展;其次我国行政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仍存在政事不分的情况,导致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低下;再者缺乏多元监督主体对其运转过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督,那么易造成腐败现象。从而使我国社会保障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同时也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开展。 3构建合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3.1根本满足
7、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3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群众在这样的体系下享受到根本生活保障。这要求我们必须建成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广泛、全面、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实现制度全覆盖,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制度全覆盖,意味着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不分民族、不分性别、不分职业,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同享受社会根本保障,人民都老有所靠,弱有所助,病有所医,贫有所济,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才能不断提高。只有实现制度全覆盖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普惠性,才能将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成员
8、间相对公平的作用。 3.2根本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对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对公平。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大量的不公平性问题,要根治这个问题那么需要构建以“公平、正义、有序为原那么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城乡差距、城镇不同群体间差距问题以及社保中的某些特权性问题,以满足由社会多数成员认可的“主流公平观为前提,公平合理地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对公平。 3.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社会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重视人的需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求,而社会保
9、障制度那么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根本生活需求,尤其是保障贫困群体的根本生活需求,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的根本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毋庸置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根底。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建立并不表示其已具有合理性,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依然存在不合理问题,而这些问题将会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因此,接下来,我国社会保
10、障制度的开展和完善应该将合理性放在首位,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4关于构建我国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4.1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的开展和人民的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保障的覆盖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普惠性与公平性的直接表达,因此要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把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放在第一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优化健全我国合理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制度,针对如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的特殊群体建立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工参保门槛,建立农民工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制度,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其根本
11、的生活需求;二是通过引导、鼓励遗漏在社会保险外的成员自愿、主动地参保,逐步过渡到依靠法律强制参保,实现每位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三是针对不同地区改革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每个乡、每个镇、每个村设立充足的卫生站,配置根底医疗设备,彻底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四是大力推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补贴农民参保,同时加大对农民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力度,使我国广阔农民都老有所依,不再仅仅依靠子女养老。通过以上手段,逐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进而彻底消除社会保障覆盖死角地带,实现社会保障普惠全民。 4.2提高社会保
12、障制度公平性 没有公平就没有现代社会保障,这一制度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创造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缩小结果不公平。因此“公平应该是我们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个公平是多数人认可的“主流公平观,是相对公平,我们需要通过构建合理社会保障制度消除社会保障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首先,以照顾贫困群体为原那么,建立既有差异又相对公平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城镇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平等统一社会保险制度,使普通居民、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权益;建立有差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群体应对其加大保障力度,以保证其维持根本生活。其次,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
13、和建设力度,完善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其逐步到达城镇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最终,打破城乡壁垒,废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建立全国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4.3加强我国社保法制建设,完善社保的监管机制 虽然社会保险法的建立迈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第一步,但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依然相对滞后,因而我国司法部门对社会保障监管工作尚未开展。迄今为止,我国仅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然而仅仅依靠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对我国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与监管是不够的,因而我国急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社保的监管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得到法律的约束标准,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强制性、可
14、靠性、可持续性,才能科学界定行政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的职责,才能理顺各监管主体在其中的角色,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运行高效、标准、有序,切实做到普惠全民。第一,将社会保障各项立法提上日程。社会保障的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初步探索上,应尽快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最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第二,将行政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的职责法定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监督管理、宏观调控,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工作日常运行和事务办理,二者职责清楚,各司其职,促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科学高效。第三,依法建立行政、司法、社会监督多元一体化的监
15、督体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其行政主管部门,而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必须拓宽监督渠道,将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纳入到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中。国家可以依法通过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其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治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可通过媒体、互联网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从而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对社会保障工作标准、高效、健康地运行有着重要作用。 4.4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符合我国国情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历程,世界上并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各个国家都是结合本国国情建立适合本国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其建
16、立、改革和开展的过程中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借鉴并不意味着照搬照抄,而是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历年成功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才是正确的、高效的、可持续的,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重要阶段时,那么更要坚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国情那么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快速地由碎片化、差异化走向完整统一,因此我国应该坚持渐进式改革,逐步由碎片化、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以差异化为主,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完整统一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基于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才能逐渐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