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平安保卫制度大全之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制定。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的条例处分的,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第二章 管理措施及实施方法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经济处分或校纪处分;校外人员那么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分。第六条 校纪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员工奖惩条例执行。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第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
2、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第十条 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分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
3、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工作人员的。第十三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应原那么,在当事人应受处分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那么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分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分上限。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后果 (一)规章局部1、凡来校施工、务工、效劳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将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平安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入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
4、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备案,并签定平安责任书。 6、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于指定校门出入(所有大小货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一律从侧门入校)。违反上述规定的,校警队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并对校内承办者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 (二)执行局部1、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门卫的查验工作。 2、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务须持有院、系、处(室)的证明,私人物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那么要减速慢性,
5、并接受门卫检验。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校内人员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财物平安管理及后果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平安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平安。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平安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校财务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校警队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
6、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教学器材等应配备称职人员值班守护。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要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外,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局部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重大活动平安管理及后果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并鉴定平安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三)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处备案,有关部门不得举办舞会、放录象等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外张贴广告,向校外人员售票。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办人及负
7、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共平安管理及后果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 (五)晚二十三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校纪处分,保卫处可采取相应强制措并视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及后果 (一)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在校内钓鱼、打鸟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
8、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 (四)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自行车的。 (五)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象、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六)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工作时间打麻将、“斗地主打牌的。 (七)在宿舍里窝住校外人员的。 (八)在校内的三无人员混吃、混住、混听的。 (九)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并对校内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五
9、)其他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本校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务的后果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先控制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第四章 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人员的处分,由保卫处执行,情况严重者交派出所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理,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对学生的处理,交学生处负责处理;对教职工的处理,交人事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