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页码,2/3表,经批准后报网局、省局调度部门备案,并发给各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用户执行。3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管理3.1必须选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了鉴定的低频减负荷装置。新研制的装置投入系统试运行,只允许投在信号位置。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局、厂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型号不宜过多,所采用的装置应事先征得网局、省局的同意。3.2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应由继电保护人员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检验。3.3在新增发电容量设计中,应列专款用于订购、安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及其配套设备。3.4因系统需要而增设或更新改造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费用,应由各网局、省局在每年的更改工程费
2、用中列专款支出,以满足本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的要求。3.5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不仅应安装在电业部门的内部,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安装在电力用户内部。用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3.6电业局(供电局)应负责本地区系统内部和电力用户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4自动低频减负荷的运行管理4.1电业局(供电局)调度部门应对本地区的各级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实际控制负荷数量、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数量及其实际投运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每月典型日统计分析报表于当月25日前按要求的格式上报。4.2网局、省局调度部门应分别对省局、电业局(供电局)典型日报表进行汇总、分析,以便掌握全网、全
3、省的各级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实际控制负荷情况和装置运行情况,并对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实控负荷不能满足需要的单位予以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协助解决。4.3装有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电力用户应按电业局(供电局)的规定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区的电业局(供电局)报送本单位典型日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实际控制负荷情况的统计表。4.4当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所控制的线路检修或装置因故停运时,原则上应寻找负荷相近的线路或其它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代替。4.5不论是电力系统内部还是电力用户未经电业局(供电局)调度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停掉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转移其控制负荷或改变装置的定值。4.6对拒不按要求投入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
4、电力用户,为了电网的安全,电业局(供电局)调度部门可会同用电部门在该用户与系统联络线间安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同时将有关情况分别抄报、抄送网局、省局及电力用户的上级部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负。4.7必须保证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有效地切除负荷。不允许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将所切除的负荷送出。对需送保安电力的用户,装置动作后,可按规定向用户送出保安电力4.8当系统频率恢复到49.8Hz以上时,各电业局(供电局)调度部门在得到网局(省局)调度部门命令后,由最低一级低频减负荷装置开始按正常或指定负荷数逐一将所切除的负荷送出。若与网局、省局调度部门电话不通,在系统频率不低于50.0Hz的情况下,各电业局(供电局)调度部门可自行送出部分主要负荷;如频率又低于49.8Hz以下,必须立即停止送电。4.9网局、省局应根据本系统的管理体制和电网运行情况制定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控制负荷考核办法,每年应对所管辖的自动低频减负荷情况进行一次抽查,针对各单位工作情况好坏分别予以奖励和处罚。电业局(供电局)每年应对本地区自动低频减负荷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10因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切除的负荷达不到方案的要求,致使系统发生频率事故,有关单位应负事故扩大的责任。5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设计、审核与验收file:/C:2000dlhbyyy.htm200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