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风险提示书 执行风险提示书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申请执行人防止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二、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
2、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超过期限申请,又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 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无财产、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风险是市场风险的延伸,被执行人能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的裁判并不能改变这种现实状况,市场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能因诉讼而由人民法院承担。申请
3、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协助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状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同时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局部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四、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没有在授
4、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执行的中止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对案件的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
5、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和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七、执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对案件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
6、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归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对案件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再执行。 八、不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认为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未申请的,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九、不提供证据证明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财产分配的,应依法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及提供相关执行依据等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认为自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将承担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十、逾期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怠于在期限内申请,将承担不予受理恢复执行申请的风险。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