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民事诉讼法老实信用 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说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老实信用原那么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老实信用原那么内涵的界定老实信用原那么,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
2、在一定道德根底上的。就内涵而言,老实信用原那么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老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老实信用原那么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标准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标准。所以,老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那么。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成认老实信用原那么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认老实信用原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根本原那么之一的存在价值。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答复渗入到法律条文中。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
3、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老实信用原那么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渊源一般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那么。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那么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
4、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老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那么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表达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那么的最早起源。 三、老实信用原那么运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1)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19世纪以前,个人本位思想盛行,但进入19世纪以后,工业开展带来了社会关系巨大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5、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社会本位这种权利本位思想反对将社会的逻辑元点和价值元点看作是个人,认为社会的根底和元点其实是团体,个人只是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同时增进社会福祉、稳固国家平安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被文明的公力救济所代替即国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作为道德要求的老实信用原那么也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文中,成为司法原那么之一。老实信用原那么为法院依职权干预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和依据。(2)追求诉讼法律根本价值即诉讼公正和
6、诉讼效率的根本要求。公正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根本价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必然要求它能够公正和快速的解决纠纷,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稳定。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并不只靠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它是在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中实现的。尽管“平等武装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的一个公认的原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但是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的因素回渗透到诉讼中来,如果没有特别有效的制约手段,这些因素会在无形中阻碍诉讼公正。另外,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是民事诉讼最根本的特征,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形成利害对立的紧张关系,在私利的驱动下,当事
7、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很可能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用诸如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或隐瞒案件事实等手段,使法官产生误解。法官在当事人的“迷雾下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更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了。如果民事诉讼中不适用老实信用原那么,放任上述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一方面增加法院负担,另一方面将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和诉讼的延迟,更多的是出现增加诉讼费用支出的情况,这样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还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这种不诚信最终影响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3)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暴露的问题的需要。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老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例如我国采用证
8、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当事人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有效质证。即使是虚假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在此种被动情况下亦无从揭露,这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造成障碍。这一弊行在遭到立法的规制之前,往往便是由法官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而作出不利于提出证据一方的决定:或驳回其诉讼,或拒绝对迟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或直接认可对怠于披露证据一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为正当。其后,各国亦在总结上述司法实践的根底上,在立法中依据维护老实信用的理由,针对此类“证据突袭而设置了证据披露制度。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诉
9、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对其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效力等级考虑其不老实性给予相应降级。在学理上,这被归纳为“非诚信降级规那么。当前立法虽未就此进行确认,但这却是实践中通行的作法,亦为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将如何处理。导致不老实信用的行为屡屡出现。(4)老实信用原那么独特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已有的根本原那么不能取代的。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那么、辩论原那么、处分原那么。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当私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辩论原那么和处分原那么是
10、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根本保障。但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必须限制在正当的范围内。例如,辩论原那么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处分原那么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各种请求权的处分。但法院在诉讼中又不能对可查的虚假自认和不正当的请求权的处分漠然处之,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否那么有悖于诉讼的实质公正。这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就只能由老实信用原那么来完成。在民事诉讼中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功能是独特的表现在规制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和诉讼辅助权的滥用。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对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判断的标准。如果诉讼行为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将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将被取消
11、。 四、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老实信用原那么首先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根本原那么中规定老实信用原那么。其次将老实信用原那么的精神内化到具体条文中,即规定所有诉讼参与人有真实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等以及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以下笔者就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具体化作一探讨。 (一)老实信用原那么适用主体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即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老实信用原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判断应否予以适用;另一方面,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判断是否适用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此对适用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诉讼法律关系
12、主体之范围加以界定的实际意义,主要是便于法院进行自由裁量。但也有少数日本学者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即该原那么只能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应该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对当事人的不老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应该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在德国,学者们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美国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禁反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 (二)适用老实信用原那么对不同主体的要求及法律效果。 1、对于当事人(
13、1)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我国台湾学者石志泉将以不正当的方法作成于自己有利之状态列为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的不当行为。如果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该手段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序良俗)制造出能够适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或者能够回避适用不利于自己的法规的情形,可以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否认他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或视为该状态未发生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9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费用的,不管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诉讼结束是否败诉,都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2)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如回避请求权、反诉权
14、等等,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如果当事人为了私利企图拖延诉讼或干扰诉讼而滥用这些诉讼权利将违背国家赋予当事人这些权利的初衷,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在根据前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控诉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仅以拖延诉讼的终结为目的时,告诉法院可能命其缴纳作为提起控诉手续费而缴纳金额的2023倍以下的现金。第91条规定:因当事人不在适当的时期提出攻击或防御的方法或怠慢期日或期间及其他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使拖延时,即使在胜诉的情况下,法院使其负担由于拖延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全部或一局部。12(3)禁止当事
15、人举证中的不当行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一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证人,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方当事人基于私利的考虑,可能采用收买、威胁等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或使证人做假证,特别是阻止有利于对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言。对这些妨害举证的行为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妨害举证的责任。因为对妨害举证的行为经实施后客观上将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并进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实体判决,而却让成心实施此种违反老实信用行为的当事人从中获得不当利益,这就违背了老实信用原那么的一般要求。故而对此种情形,可直接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即免除原先主张某事实存在的一方当
16、事人的举证责任,转由实施妨害举证行为的另一方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3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消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这条规定是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实施不正当举证行为的最直接的否认。(4)禁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反言。日本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将禁反言视为诉讼老实信用的具体要求。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深信并作出了响应行为,已实施先行行为者不得又作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否那么法院可以否认后行行为。但是否构成反言第一个要件是当事人有矛盾行为,第二是对方当事人相信了该行为,第三是该反言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利益上的损害。而且法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