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纷调处申请书 关于山林被砍伐请求调处申请书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 : 对方当事人:,女,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 : 申请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协调关于我村村民未经本人及家人同意,擅自砍伐我家罗盘石自留山林地共计棵树,要求我村村民赔偿我因这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事实与理由 我家林地共有0.9亩,其中自留地房前屋后林地有0.3亩、自留山林地为罗盘山林地有0.5亩和松树咀林地有0.1亩。罗盘山林地的0.5亩东与我村林地打石为界,南与包产地为界,西与林地打石为界(林权证上为这样写的,但事实上,应该南与林地打石为界,
2、西与对方当事人家包产地以罗盘石一条小路为界),北与连界,权属及边界历来清楚,与对方当事人家并无纠纷。 2023年12月24日,对方当事人以砍伐树木为由,骗取森林砍伐证,但对我经营管理的山林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砍伐我山林的树木共计棵树(以松树为主,其次是沙树,其他为杂树)。因此,引起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砍伐我在该山林上的种植物,造成我家经济损失万元。对方当事人已将砍伐的棵树木卖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第39条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调处申请。 上述边界范围内山林(土地),历代为申请人管理使用,留下了明显的边界和证据,主要有: 一、有明显的山林边界。1984年,
3、我家开始划分林地,我家自留山林地的罗盘山林地与对方当事人的包产地相连,以罗盘山的一条小路为界,当年划分林地人员为本村(当年的生产队队长),(当年的社员代表),(当年的大队文书),可以作证。我家罗盘山林地为各种树木为主的森林。对方为包产地,种植作物为主。双方各守本份,井水不犯河水,从无争议。 二、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一直由我家行使管理权。1984年初,我家一直管理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到2023年,与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政府号召植树造林,并制定了“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我家在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屡次在上述林地范围内大规模植树,种植以松树为主,并一直管理至现在,亦未与人发生过争执。 三、申请人一直持有林权证。上述山林经大规模植树造林后,为了使所种植的树林有所收益,我家以1989年向人民政府申请颁发了人民政府林权证。颁发县人民政府林权证过程中,均未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过争议。 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管理方面,我家对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都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使用权)。请求政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并为我更正林权证上填写错误的地方。同时,请求上级政府依法责令对方当事人赔偿我家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呈: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