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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治方案.doc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374664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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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标准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效劳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 应服从和效劳于整个价格工作,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效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效劳工作中。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

2、指导。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 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那么。 第二章业务职责 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 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效劳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效劳工程价格

3、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效劳。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 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第十一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认证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

4、证、经济、技术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价格鉴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第十二条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主任为该认证中

5、心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设立该中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任免。 并相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 要在内部进行审核,一)复核裁定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在出具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结论前。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 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定期考核,二)培训考核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要建立考核制度。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

6、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要及时整理,三)档案管理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四)信息交流制度。价格认证中心之间应对工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并定期对业务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对业务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第十五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工作特点制定保密规定。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七条国家计委以前下达的方法中与本方法不符的以本方法为准。 内容总结(1)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标准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2)第二章业务职责 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3)价格鉴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第十二条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4)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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