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级价格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江西发改委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方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开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效劳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机构。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
2、、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
3、开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其中受理和初审等具体程序,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和国家开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4、第七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的规定,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能分工,设立对外窗口,制作标准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效劳的内容包括: 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宣传、告知材料; 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受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
5、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出具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四)根据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国家开展改革
6、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二)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五)企业到达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 (六)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七)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八)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第十一条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
7、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第十二条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二名。 第十三条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四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和国家开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初审和审批的实施方法。 第十五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国家开展改革
8、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二)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六)企业到达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 (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八)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九)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十)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六条乙级专业类价格
9、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 第十七条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三名。 第十八条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九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甲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国家开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经济、
10、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六)企业到达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 (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八)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九)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十)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二十条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11、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 第二十一条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四名。 第二十二条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二十三条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初审人员可向初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价格评估报告中的估价
12、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物、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五)价格评估报告所评估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六)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七)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
1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材料时,应核对以下事项: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四)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成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开展改革委上报下述材料: (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
14、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及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及电子版); (四)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工作。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审批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