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规模化养殖开展意见 为了加强我高产饲料地管理,减轻天然草场承载压力,保障饲草料供给,促进适度规模化养殖开展和牧民稳定增收,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土地政策法规,发挥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标准高产饲料地管理,以水定位、定规模,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现有高产饲料地升级,鼓励联户经营和规模化种植,全面开展与养殖需求相适应的生态效益型种植业。 二、高产饲料地标准 (一)立地条件。在中低产田和原有饲料地选择集中连片、地势平坦、水源充分、土壤肥沃、不宜风蚀水蚀的种植地块,要求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坡度2023度以下,土地权属明确,经营手续完备。 (二)水利设施。禁止旱作种植高产饲
2、料,要求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配套水源井等灌溉设施。 (三)林网设施。防护林面积不低于高产饲料和防护林面积总和的20%。 (四)围栏设施。围栏高度1.1-1.3米,提倡营建生物栏。 (五)机械设备。相应配套整地、翻地、播种、中耕和收割等机具。 (六)种植技术。选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级以上。5月中旬至6月上旬宜播,加强中耕、除草、追肥、灌水、培土等田间管理,鼓励施用有机肥,8月下旬至9月上旬收获。 (七)储藏设施。根据产量修建青贮窖等设施,保障应收尽收、应储尽储。 (八)地力养护。鼓励选种固氮能力强的作物倒茬轮作,轮作物不得超过种植地面积的50%。 三、高产饲料地建设程序 (一)建设高产饲料地
3、须符合农牧业功能区划,围绕以种促养目标,调整优化种植布局、经营模式和产品结构,逐步建成与生态相适应、与场相衔接的连片高效高产饲料基地。 (二)新建高产饲料地需要使用草原2023亩以下的由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23亩以上、20230亩以下的报盟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230亩以上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新建高产饲料地、利用中低产田改建高产饲料地和改造升级高产饲料地,须在向所在嘎查(分场)提出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申请,经同意报苏木镇场初审,由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会同林水部门实地勘验并出具意见,报政府审批后开工建设,由农牧业局分步验收、登记备案。 (四)
4、原有高产饲料地符合标准、继续种植的业主,每年须在4月底前向所在的嘎查(分场)申报年度种植方案,经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复核备案,并报政府审批。 (五)经营单位和个人申报上级高产饲料地建设工程前,需到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并报政府审批。 四、高产饲料地管理部门职责 (一)农牧业局是全高产饲料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对高产饲料地的规划布局、审批验收、登记备案、培训指导、引种推广和监测管理等。 (二)林业水务局负责审核水源条件、配置林网,规划建设水源井及其配套设施。 (三)高产饲料地所在的苏木镇场是高产饲料地的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催促
5、嘎查分场、经营业主按照建设标准种植经营。 五、高产饲料地监督管理方法 (一)非法开垦草原建设高产饲料地的,由农牧业局依据草原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种植的高产饲料地,由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监督经营业主限期改正。 (三)高产饲料地经营业主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监督原经营业主限期恢复植被。 (四)批建的高产饲料地不按标准建设或建成后不符合标准的,由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不予验收,责令经营业主停止建设、恢复植被。 (五)高产饲料地经营业主改变用途须经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改变高产饲料地用途的,由农牧业局依据草原法予以处分。 (六)农牧业局高产饲料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高产饲料地种植和承包情况备案后纳入电子档案。对于建设质量突出的高产饲料地优先给予水利、农机、围栏、良种等工程扶持。 (七)对于高产饲料地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非法占地、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产饲料地是指为养殖业供给饲草料的种植地。本意见由农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