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方法 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XX市财政局XX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2023年2023月9日) 深财企(2023)37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标准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开展的决定(深发(2022)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22)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XX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方法的根底上,制定了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
2、强对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开展的决定(深发(2022)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2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3、(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并对资助工程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方案,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方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
4、六条工程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工程预算; (二)负责工程实施; (三)对工程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创造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工程;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工程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分
5、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创造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工程建设。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创造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XX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创造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开展方向; (三)国内创造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
6、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创造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方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创造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创造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22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
7、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创造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创造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创造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那么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创造专利工程,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2023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8、(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对XX市重大专利工程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方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2023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工程,XX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2023万元。 市重大专利工程奖励方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
9、定。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开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根底教育活动; (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工程。 第十五条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那么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
10、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鼓励机制;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到达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效劳,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工程对外开展效劳,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到达8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
11、结构意见,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人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公共平台工程、重大专利奖励工程及宣传培训工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考察、筛选、评审,考察评审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重大专利工程奖励和公共平台补贴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方案,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使用
12、及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实行预先拨付、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200万元资金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立的专利补贴专户作为周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后,可从专利补贴专户中预先拨付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财政年度结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将专利补贴专户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宣传培训主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财政部门按经复核的资金方案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公共平台工程建设单位
13、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验收。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进行工程日常跟踪管理,建立工程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工程单位和申
14、报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资助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工程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市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时机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