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处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件)。高处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平安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平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
2、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平安带、戴好平安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平安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锋利棱角的部位。平安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平安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平安带。 第七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平安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 第八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
3、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平安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平安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平安设施是否稳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九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平安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cm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平安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稳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平安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层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