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委会议事规那么 党组会议事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党组会议事规那么。 第二条党组会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组成员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讲实话、求实效,在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根底上,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 第三条党组会议事,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在党内,书记、副书记、成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党组会要实行民主根底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重大问题,要充分酝
2、酿、协商和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做出决定。对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存,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 第四条党组会议事,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由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组的权威。同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大胆负责,保证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党组会议事,要坚持党的根本路线,严格遵守党章和准那么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党组会议事内容 第六条学习贯彻党
3、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决议,研究解决上级各项指示、政策、决定、决议在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通过党组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党委会研究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有关重要事宜。 第七条研究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研究通过本部门的年度工作方案,中、远期开展规划,出台的重要规章、政策和措施,审议本部门的财政预算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研究决定本部门重要的财、物问题,包括重大工程的兴建,比较重大的财务支出和资产购置、处理,奖金发放;每半年研究通报一次本部门财务收支、接待费、办公经费支出情况,并向群众公开。 第九条研究通过党组
4、所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培养;研究确定本部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的调整;研究确定向上级党委推荐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研究党的建设问题,就一个时期本部门党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做出部署;研究讨论纪律检查、统一战线、武装、妇女、青年和工会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或指导性意见;研究讨论年度党员开展方案、入党积极分子确实定、党员纳新与转正等。 第十一条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一个时期本部门的理论学习、宣传舆论、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以及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部署。 第十二条研究处理本部门热点、难点问题和
5、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研究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党组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题由书记在征求各成员意见的根底上确定。凡没有列入会议的议题,除了上级要求的时间性很强的工作或紧急处理突发事件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召开党组会,要视不同内容,事前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个别交谈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提前征求群众的意见。凡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非涉密事项,事前都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在此根底上提交党组会研究。应至少在会议前一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各成员,以便党组成员充分准备。 第十六条党组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
6、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四章党组会议事表决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审议会议议题。汇报人要观点明确,实事求是,发言的同志要态度鲜明,紧扣会议议题发表意见。讨论既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不走过场,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党组会实行表决制。表决时,成员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记录人做出如实记录。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表决。
7、对个别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裁决。 第十九条党组会研究人事问题,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到会成员对所讨论的人事问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所讨论的人员中,假设涉及成员本人的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成员本人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成员或主持会议的同志指定有关同志抓好落实。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作为表决意见。会后要由党组书记或由书记指定的其他成员负责通报本次会议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下次会议上提出。 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要由党员干部做好记录,会后,主持会议者应对会议记录进行审查并签字。与会人员对涉密内容和讨论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有意、无意泄密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