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效劳快办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我县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全流程工作效能和效劳水平,实现常态化工伤保险公共效劳领域“一次办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根据市委改革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工伤保险“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发2023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换位思考、有求必应的主动效劳理念,聚焦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业务中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
2、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实现多项工伤保险业务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数据信息归集共享、不同事项联动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应的“一件事效劳模式,进一步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效劳。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内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适用对象。我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雇工。 三、主要任务 一流程再造“简便办。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流程,按照“减次数、减材料、减环节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
3、,提高效率。开发完善以网上申报、即时推送、线上审核、档案归集和快速检索为主体的五段式工伤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直报、结果共享,通过数据读取,自动生成各类文书,从而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请,以数据的多跑路,实现群众的少跑腿。 二业务打包“提速办。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三项业务打包为“一件事办理,对普通案件,原那么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简易案件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保险待遇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支付到位。 三早期介入“提前办。职工发生伤害就诊时,单位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窗口申报工伤,工作人员将有关信
4、息录入系统并推送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共享材料后,工伤认定业务股室即时启动案件调查。对于简易案件在职工出院前完成工伤认定,并将有关文书推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在职工出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即时联网结算。 四搭建平台“同步办。搭建人社“一件事平台,通过对工伤职工申报材料实行归档管理,同步建立检索机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文件有效综合,实现工伤档案信息化“一人一档、一件事一档,确保原始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填写?市工伤保险“一件事申请表?后,可通过网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窗口或政务效劳大厅窗口申报工伤。 二受理。申请人将填写的?市工伤保险“一件事申请
5、表?,同申报材料一并扫描上传至社保一体化信息系统,人社部门工伤认定业务股室通过人社“一件事平台获取住院申报材料,实现数据结果外部共享,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受理。 三审核。人社部门工伤认定业务股室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假设需要其他联办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及时通过人社“一件事平台与相关单位联系,实现材料共享。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同步推送至社保一体化信息系统,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机构按规定即可通过有关材料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劳动关系业务部门通过社保一体化信息系统提取工伤认定结果,实施劳动关系监督。 四办结。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后,分别于
6、20日内当面或邮寄送达。 五、职责分工 县委改革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工伤“一件事推广实施和部门间沟通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对工伤认定调查中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正式法律文书;对治安刑事案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依法协助提供公安机关掌握的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依法提供受伤害职工住院病历材料;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工伤认定申报窗口,实施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公共效劳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是各部门效劳大局、效劳群众的重要措施。各联办单位要加强沟通、全力配合、密切协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县直先行、全县推开原那么,抓好工伤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推行通过工伤“一件事平台申报业务,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实现全县范围内工伤“一件事线上和线下、外部和内部的双线联办、结果共享。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联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播送、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典型做法、实践成效,积极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