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用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用法委赔监字第号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根本情况。被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根本情况。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法委赔立字第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以申诉的主要理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简要写明撤销不予受理案件决定的理由。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法委赔立字第号不予受理决定;二、指令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年月日院印制造说明一、本决定书款式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恳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时使用。二、申诉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申诉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诉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历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申诉人有法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申诉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被申诉人根本情况参照申诉人根本情况进展表述。三、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受理的,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下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