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干部选拔暂行制度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中央关于干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预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同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考核、任用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是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省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如下规定: 一、监督的原那么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条例规定和党内法规,注重事前、事中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
2、具体承担监督职责。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干部选拔中是否坚持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核拟提拔人选是否具备所规定的条件、资格;审核拟提拔干部人选是否经过民主推荐;审核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是否负责地填写推荐表或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审核班子职数是否空缺;审核拟提拔干部人选有无群众举报,在考察中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是否了解清楚等。 三、监督的方式 1、各级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在提交部务会研究前,必须如实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表,征求部内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干部监督机构对拟提拔干部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领导班子职数、推荐情况、群
3、众有无举报和是否了解清楚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假设无异议再送交干部机构报部务会讨论。 2、对有争议的拟提拔干部人选,组织部的干部监督机构应与部内干部机构沟通情况,共同对拟提拔干部人选进行重点考察,问题清楚后再按程序办理。 3、对群众有举报,问题比较严重而考察中还没有了解清楚的拟提拔干部人选,组织部的干部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待核实后再提交部务会讨论。 4、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党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每两年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组织人事部门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不定期派出督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本要求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是条例赋予各级党委组织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组织部的干部监督机构一定要履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职责,要与部内的干部机构密切配合,共同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效劳。在工作中,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绝不能泄漏有关干部任免情况,如违反人事纪律和保密制度,应严肃批评教育,严重的应给予必要处分或调离组织部。干部监督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要选配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同志从事干部监督工作。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