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员领导职务管理制度 为标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市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等公务员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设置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单位的机构规格。 第三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受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单位或股室某一方面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除纪检监察、组织、法院和检察院的非领导职务,
2、因职业特点需要,仍使用原职务名称,其它公务员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均使用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名称。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六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到达相应的任职要求,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身体健康,并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主任科员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应任科员三年以上;科员应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主任科员的审批任命,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进行,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批任命,报市委备案;副主任科员的审批任命,经公开竞争、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由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联席会议审批任命;科员、办事员的审批任命,经干部群众民主测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任命。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方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