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借款辩论状的范文3篇辩论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答复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本文是办公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借款辩论状的范文,仅供参考。民事借款辩论状的范文篇一:辩论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xx :委托代理人: 待定被辩论人:住址:辩论人因被辩论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辩论如下:请求事项: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
2、由: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辩论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辩论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确实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清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到达适居的客观标准。在带被辩论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
3、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答复。程立轩假设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此 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辩论人:王刚 z2023年x月x日号 附:本辩论状副本1份民事借款辩论状
4、的范文篇二: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辩论如下:辩论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开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辩论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
5、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辩论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
6、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预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容许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辩论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 何民事借款辩论状的范文篇三:辩论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被辩论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辩论如下:被
7、辩论人所称辩论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辩论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辩论人向辩论人支付工资款,且被辩论人至今尚欠辩论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xx年4月,辩论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辩论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局部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辩论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辩论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辩论人屡次催促被辩论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xx年8月30日,辩论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
8、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辩论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辩论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辩论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辩论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辩论人将其从被辩论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辩论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综上,被辩论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辩论人向辩论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辩论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辩论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辩论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辩论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市人民法院辩论人:20 年 月 日附:证据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