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最新行政上诉辩论状范本 辩论人(被上诉人):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被辩论人(上诉人):住所地: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辩论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辩论状;其次是弄明晰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确实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留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征询题。在明显存在上述征询题时,不要急于辩论,辩论时在辩论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因被辩论人不服_区人民法院_行初字第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辩论人现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辩论如下:辩论事项:辩论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恳求。风险提示: 制造民事辩
2、论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表达的事实和理由进展。辩论人有权否认对本人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本人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辩论人更应当留意如何成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本人的观点。从而到达以本人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一、辩论人做出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_市征地补偿施行方法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催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施行征
3、地补偿安置方案详细事项;(三)监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治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征询题。按照该标准性法规文件的规定,_市_区_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做出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表达。辩论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按照即是上述标准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1、上诉人以辩论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展认定“为由,认为辩论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
4、,辩论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2、辩论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按照的是_市征地补偿施行方法(即_市人民政府_号令)。_市征地补偿施行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获得市、县(市)房屋产权治理部门_年_月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按照。_市征地补偿施行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获得市、县(市)房屋产权治理部门_年_月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认定:(一)_年_月_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按照;(二)市区范围内,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_年_月_日往常兴建的房屋未进展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_年_月_日往常兴建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展认定。辩论人按照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做出如此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1、辩论人做出会审
6、表是一种预备行为,属于局部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展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一个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立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通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特别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材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预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做出详细行政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各种预备行为。假设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完全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接性和连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本钱和时间本钱,浪费特别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展。以辩论人做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材料调查、登记
7、、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_年_月_日做出的,在会审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征询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假设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阻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辩论人只是按照事实,进展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假设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确实是说,其具有阻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详细
8、行政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法释2022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辩论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辩论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详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详细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治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详细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关于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
9、以一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展随意的干扰。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迫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详细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详细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治理职权施行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标准、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确实是说该行为实际阻碍、损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假设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详细行政行为。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详细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迫效力,并不满足规
10、制“法律效果的要件。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辩论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_区人民法院_行初字第_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明晰,适用法律正确,辩论人据此恳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此致_区人民法院辩论人:_年_月_日风险提示: 在辩论时,辩论人(被告)对本人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留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征询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尽管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存本人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辩论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