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231199号 发布日期:2023-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23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2023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23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假设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那么,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